白癜风症状 http://www.bdfyy999.com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律师,集资诈骗律师
(作者张永华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目录
一、辩点:并非全部业务均成立非法集资
二、P2P网贷的设立目的是非法集资吗?
三、以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吗?
四、关于金融许可证和备案的问题
五、“资金池”和银行存管的问题
六、单位犯罪的一般认定规则
七、非法集资案的实质、综合认定规则
八、其它
正文
近期上海有三个非法集资大案判了单位犯罪,分别是:7月23日,上海二中院判旌逸集团有限公司、孔祥友非法集资案;7月24日,上海一中院审理的善林金融案;7月28日上海一中院审理的威翔基金案。这三个判决均为一审结果,后续二审可能有进一步发展。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其他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大多数情况下,向单位犯罪的方向辩护,可能减轻自然人的罪责。单位犯罪起刑点比较高,相同的情形在自然人犯罪就构成犯罪,但是在单位犯罪,可能未达到犯罪数额。另外,在单位犯罪,追诉的范围也较小。这样的话,一些未参加单位犯罪的高管和员工可能脱罪,更容易作无罪辩护。
因此,单位犯罪常常是律师的重要辩护点。以前的非法集资判决,判单位犯罪的比例不高。尤其是对非法集资案高发的两个领域:P2P和私募基金,判单位犯罪的不多见。
一、辩点:并非全部业务均成立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单位犯罪辩护的成功率不是很高。目前见到的案例有一种倾向,一些案件中对于没有实体经营,单纯资金运作的平台比如私募基金、P2P网贷,法院判决倾向于认为是没有合法经营业务,全部是违法犯罪活动。这样就不容易成立单位犯罪,全案认定为自然人团伙犯罪。
通过研究大量判决案例发现,若认定单位“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则不成立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
年6月1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以下简称“取缔通知”)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在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早期的判决往往将全部涉案活动均认定为违法犯罪、非法集资。比如“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惠城法刑二初字第号]中,法院认定:关于辩护人辩称本案就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行为而言,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的意见,经查,惠州市中源建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及控制人为被告人黄某某,公司的重大决策由其决定,其妻弟刘某甲及妻子为挂名股东,不享有实际经营权及利润分配权,且中源公司设立后,主要是在网上开展P2P网络借贷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