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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警惕大学生犯罪之一帮信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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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兴正天律所王铎勇律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越来越繁荣富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负面影响也逐渐在加重,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表现在:由它带来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种混乱,使得少数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偏轨和倾斜。他们趋乐避苦、追求享受,当通过正当渠道不能达到目的时,其中一部分大学生就会采取犯罪的方法来实现。同时,物质利益成为现实生活的重头戏,许多大学生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去评价个人得失,这诱发了一些大学生进行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市场经济带来的社会分配不公、消极腐败现象对大学生人生价值观也产生影响。

近期,我本人接到了好几个咨询电话,在我看来都是有着涉嫌刑事犯罪的的可能,如不能及时警惕,就可能滑近犯罪的深渊。今天还是给大家说一下“帮信罪”。

近期,我接到几个电话咨询,都在问同一个问题,就是我去到一个公司应聘工作,有应聘“办公室文员”的,有应聘“财务”的,在网上也能查到对方公司的信息,但公司发来的合同,其工作就是准备一张银行卡,接收他人的转账,在将他人打到自己卡上的钱转入所应聘公司的人员的账户上,在我看来这种做法风险非常大。

首先,一个正规的公司,就不应当用个人的银行卡来收取公司的费用,任何一个公司,都有一个公司所设立的基本账户用于公司的账目往来,用个人的银行卡收取公司的费用首先就违反财务制度,就算是真的是正规公司,其行为也涉嫌偷税漏税。

其次,公司招聘的员工都是为公司发展的所储备的人才,怎么可能专门招聘一个人员,就用一下你的银行卡给公司转账,公司就给你支付“工资”。

我国《刑法》第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此,我根据办案经验及对法律的理解,对一下行为向大家提出一些见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在提供支付结算类帮助行为中,以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游犯罪的人使用的方式最为常见。这里的银行卡、电话卡既包括自己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也包括借用、租用或者收购来的他人银行卡、电话卡。二、帮助“单位”建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自年起各地公安机关都加大了对网络犯罪活动的专项打击行动,希望大学生及大学刚毕业的学生们能更加“警惕”,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在找工作时不要急于求成。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案,争取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化施行,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点越早,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者减轻刑罚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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