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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薇娅偷逃税的机构和个人涉嫌违法犯罪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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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娅##薇娅逃税案法律解读##你需要知道的纳税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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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薇娅偷逃税的机构和个人涉嫌违法犯罪吗?(二)

——避税与逃税的区别就是监狱围墙的厚度之三

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布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年至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对此,人们禁不住发出疑问:高达7.03亿元的逃税金额背后,是否有机构或个人在帮助薇娅偷逃税款呢?那些帮助薇娅偷逃税款的机构或个人是否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呢?

一、牟恩广涉嫌阻挠依法调查范冰冰偷逃税案

首先,让我们来回顾回顾范冰冰偷逃税案。……

二、张恒及相关企业涉嫌帮助郑爽偷逃税案

其次,让我们来回顾回顾郑爽偷逃税案。郑爽案件发生在年国家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之后,违反了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要求,影响恶劣。年6月,中宣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通知》重拳整治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8月,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三大视频网站与联合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慈文传媒、耀客传媒、新丽传媒六大影视制作公司发出《关于抑制不合理片酬,抵制行业不正风气的联合声明》(下称《声明》),进一步规定演员一部作品的总片酬(含税)不得超过万。

年3月,郑爽母亲刘艳以通过他人股权代持的方式隐名出资设立了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年4月,郑爽进组开始了电视剧《倩女幽魂》的拍摄。年5月,出品方将其与郑爽签订的演员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制片人周征源名下的天津嘉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嘉煊”),转让协议生效后,由天津嘉煊按约向女一号支付酬金。随后,杜月和周征源作为《倩女幽魂》的核心制片人,重新与郑爽签订了万片酬的“阳合同”。年6月16日,利用“马甲公司”浙江唯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唯众”)与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焰沙”)签订了增资1.12亿的“阴合同”;次日,浙江唯众就向上海晶焰沙打入了第一笔投资款万。年8月随着郑爽杀青,浙江唯众也向上海晶焰沙支付了最后一笔投资款万。[1]

年4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消息称,已责成北京市广电局对电视剧《倩女幽魂》制作机构涉嫌违反制作成本配置比例有关规定启动调查,同时要求北京市广电局、上海市广电局等配合税务部门对有关公司和郑爽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如有违法违规情况将严肃处理。电视剧《倩女幽魂》(后改名为《只问今生恋沧溟》),是由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伙伴”)出品。世纪伙伴曾为深交所上市公司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ST北文”)的全资子公司。

年5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倩女幽魂》投资方、北京文化发出《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第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就世纪伙伴股权转让、《倩女幽魂》“天价片酬”、把片酬成本“包装”成为股权投资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年4月30日,北京文化以万元的低价,将世纪伙伴%股权转让给北京福义兴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义兴达”)。不过,在卖出世纪伙伴之前,《倩女幽魂》已经被从世纪伙伴转到了北京文化名下。

年8月,上海市税务局公布了对郑爽偷逃税案的调查情况。郑爽于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实际取得片酬1.56亿元,其中的1.08亿元,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本案举报人之一张恒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存在涉嫌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此外,相关企业存在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隐瞒片酬提供方便,帮助郑爽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也已依法另行立案处理。

年10月,上海市税务局公布了对张恒帮助郑爽偷逃税案的处理结果。年12月,张恒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张恒与制片方等共同商讨郑爽片酬的拆分及收款方式,策划具体操作细节,确定了1.6亿元的片酬数额及支付方案:即拆分为万元和1.12亿元两个部分,并对1.12亿元(实际取得1.08亿元)部分,双方商定由制片方对郑爽实际控制公司以“增资”的形式支付。之后,张恒与郑爽商定了设立收款公司、提供“增资”合同等事宜。在片酬支付过程中,张恒多次向制片方催款。张恒通过上述违法行为,掩盖“天价片酬”,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等规定,依法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万元。

不过,截至目前,律师通过公开渠道也没有查询到税务机关依法对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帮助郑爽偷逃税款的相关企业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消息。

三、薇娅偷逃税案中相关机构或个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最后,让我们再来看看薇娅偷逃税案。……

税收如母亲,经常被误解,但很少被遗忘。丹尼斯黑勒曾说过:避税与逃税的区别就是监狱围墙的厚度。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请不要心存侥幸。无论对法人还是自然人,纳税都是不可回避的现实。最后,笔者也邀请读者与笔者一道持续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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