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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律师刑事辩护专业手册帮助信息网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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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帮信罪频发,本期陈律师就详细介绍帮信罪(即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的相关规定,整片文章就帮信罪的罪名简介、犯罪构成、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现状分析、典型案例、风险揭示、律师提醒具体展开。

帮信罪(即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一项罪名,陈律师表示在此之前我国刑法并没有该项罪名。设立帮信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预防当今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催生的各种应用互联网的新型犯罪活动。

由于互联网灰黑产的产业链分工越来越细化、专业分工、联络隐秘,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到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财产转移等,以传统的帮助犯予以认定越来越难,对黑灰产产业链的打击也越来越难,通常是今天打掉了一家,明天又涌现出更多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虽然从该罪本身的危害性来讲,并不算大。但其下游犯罪活动猖獗且隐蔽,侦查难度非常大。要解决下游犯罪高发的问题,就必须要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入手。所以,本罪也呈现出逐年递增态势。

因此,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此打击黑灰产往往有“一锅端”之奇效,并可施压犯罪嫌疑人招供产业上下游以此争取立功机会。

与本罪相关的还有《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项下的: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很多人会说,技术无罪,我只提供了技术,谁知道下游会去做什么?做多少我也不能控制?所以,本文就将本罪经清查,帮助各位理清思路。

一、罪名简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单位均可称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对于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是明知的。

实践中认定“明知”,一方面是要结合证据材料的情况,如行为人的供述,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的相互供述,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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