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李某在一家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钱后,先前的应聘者曾7次向网站进行过举报,可网站没有理会。后来,包括我在内的19名的应聘者继续前往应聘并被骗。
请问:在李某已经潜逃并去向不明的情况下,应聘者能否要求网站赔偿损失?
读者:杜欣婷
杜欣婷读者:
应聘者可以要求网站赔偿损失。
一方面,涉网站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上述规定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且主要表现为事前提示与事后监管。事前提示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注册时,需要对其发布信息的行为进行警示,告知其应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事后监管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发现虚假信息后应该及时删除或断开链接,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或被侵权人的投诉后应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虚假信息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本案中,网站作为招聘信息服务提供者,自然也不例外。
可是,李某之所以能够使用化名,意味着网站没有要求其提供或审查其真实的名称和身份信息,在被人举报后,网站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客观上也已经导致后来应聘者继续遭受损失。
另一方面,网站难辞其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你和其他被欺骗的应聘者可能要求网站赔偿损失。
(颜东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