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今天(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司法解释明确: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可作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入罪要件。
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和入罪标准。
明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
——为实施诈骗提供截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