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8日电(王绍绍)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传播了文化,带动了消费,也促进了就业。“但是,当前网络直播行业的业态比较复杂,头部主播只占很小比例,大部分都是中小主播,收入不稳定,经营不持续,多平台直播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辽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杨松在接受人民网财经采访时表示。
杨松建议,国家应出台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分级分类管理规则,明确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在规范头部主播纳税行为时,兼顾广大中小主播的实际情况。
目前,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时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差异性。《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中指出,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
对此,杨松表示,“税收风险高”既包括纳税人少缴、不缴或延迟缴税的风险,也包括税务部门漏征、少征或延迟征税的风险。网络直播行业的从业人员收入差距大、收入形式多样、收入结构复杂,税收风险相对更高。
“如果不考虑行业特殊性,忽视了直播人员间的巨大收入差异,对其适用统一的征税方式,则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要么浪费税收征管资源,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要么造成税收征管方式不确定,税法指引作用不足。”杨松说。
国家税务总局此前曾出台的《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明确要求,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对于头部主播,这些要求是完全适用的,也与法律要求相吻合。但对于底部和腰部主播,还需要实事求是,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杨松表示,目前,这类从业人员的数量众多,所涉企业往往规模较小,营业收入微薄,很多甚至处于减免税限额之下。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对这一部分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更符合科学征管原则。
网络直播行业具有跨地域性,直播从业人员可以选择在任何地点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在杨松看来,这类商事组织往往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可扣除成本很低;二是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基于此,先设立商事组织,再申请核定征收,是直播人员最常用的避税方法。现实中,税务机关对直播企业的核定征收申请,往往仅从形式上进行审核,导致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悬殊巨大。
“对直播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不仅能够确定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也能规范核定征收的适用程序,有利于矫正核定征收的制度功能。”杨松表示,这样还可以全面规范直播人员的纳税方式。对于高收入的职业头部主播,不论是否注册为商事主体,都应根据经济实质原则,对生产经营收入其查账征收。当无法通过核定征收套取税收利益时,直播人员对转换收入形式就失去了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