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无罪案例及辩点
一、客观方面不符合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
1.金融机构不存在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
温某某骗取贷款再审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刑再21号]
本案中,温某虽然多次骗贷数额巨大,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已还清本息,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且其在贷款时提供有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自始不存在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危险,贷款末用于非法活动,危害性与“重大损失”不相当,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的“其他严重情节”,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温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是,温X崇的骗贷行为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判对于温某骗取贷款的具体数额认定错误,关于温某犯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撤销。
2.客观上实施了骗贷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备还款能力或者未达到骗贷标准。
陈树锋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树锋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20万元,但向中行湛江分行申请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20万元的信用贷款时提交了真实的身份资料及自己的不动产证明资料,证实了陈树锋归还欠款的能力,且案发前已偿还了大部分贷款,案发后有能力履行尚未偿还的小部分贷款的还贷义务,故不能认定陈树锋对该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陈树锋通过欺骗手段取得中行湛江分行的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金额为20万元,逾期未归还款项为.80元,该行为属于骗取贷款的行为,但未达骗取贷款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3.贷款手续存在瑕疵,但提供的担保真实有效,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主张实现债权,没有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
胡某田、*某敏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案〔()豫15刑终号〕
年11月至年1月,被告人胡某田伙同朱某(另案处理),以朱某身份在潢川县工商银行贷款,以帮陈某忠贷款为幌子,骗取陈某忠的儿子陈某的房产证,以朱某为借款人,以朱某个人经营需要资金为贷款用途,以朱某、陈某的房产证作抵押,从潢川县工商银行申请贷款2,,元,同时朱某授权潢川县工商银行将该笔贷款发放至*某敏的个人账户。年1月11日,潢川县工商银行发放贷款2,,元至*某敏的个人账户,被告人胡某田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1,,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剩余1,,元用于进车使用。该笔2贷款至今未归还本金。给潢川县工商银行造成损失2,,元。
二审法院之所以认为胡某田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就是因为查明胡某田虽然虚构了贷款目的和相关事由,但其提供了真实的担保及真实足额抵押物,并不足以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胡某田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4.行为人虽通过虚假购销合同、伪造公司账目等手段获取贷款,但提供了真实的担保,且贷款已全部偿还,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管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管某某以虚假购销合同和王某某伪造的企业财务报表、公司账目和购销合同等虚假材料,由同利担保公司担保,向抚顺银行新抚支行贷款一千五百万元。贷款发放后,管某某将其中一千万元偿还给元亨小额贷款公司,其余部分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贷款利息及日常经营等支出。华盛公司在抚顺银行新抚支行申请1万元贷款时,已由同利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且贷款于案发前由同利担保公司予以偿还,管某某等人的行为并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华盛公司又向同利担保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故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王某1犯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上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5.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他人的欺骗贷款行为明知,不属于骗取贷款罪的法定情形,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张某某骗取贷款罪一案(案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辽14刑终号)
张某某为承包金星支行土地而从金星支行使用李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李某某、任某某、魏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亢某某、*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17人名义贷款24笔,总计金额万元。法院认为:金星支行在发放贷款及催缴贷款的过程中,对张某某以他人名义贷款的事实是明知的,没有产生错误认识,贷款也由张某某实际使用。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某对金星支行的工作人员使用欺骗手段,不能认定张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的无罪
6.贷款数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杨自套骗取贷款罪案[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社刑初字第号]
裁判理由: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自套提供虚假担保分别于年4月12日、5月24日骗取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贷款6万元、3.5万元共计9.5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自套虽有骗取贷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但数额达不到规定的追究骗取贷款罪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故指控被告人杨自套构成骗取贷款罪不能成立。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7.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参与实施了虚构购货合同、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骗取贷款的行为,控方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张龙根、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12刑终95号]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龙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单位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龙根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龙根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龙根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龙根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四、法不溯及既往
8.行为人在《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之前,实施的相关骗取贷款行为,在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不成立骗取贷款罪
张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辽14刑终号]
上诉人张某某从金星支行贷款的行为实行于年1月至3月间,在张某某行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未规定骗取贷款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张某某的行为亦不应进行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贷款罪,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法定的骗贷行为,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是否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等,有时候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只有一念之差,最后,希望大家都能遵守法律,本分行事,做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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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吴硕
文字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吴硕,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