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发布通报称,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结合7月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公告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各界对“滴滴事件”展开热议。
从被网络安全审查,到#滴滴打车下架#,滴滴出行的一系列“整改”引发全网对“滴滴事件”背后诱因的火热猜测。同时,“滴滴事件”也引发大量互联网中概股股价暴跌,不少准备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宣布暂停上市计划。
毫无疑问,此次“滴滴事件”影响之大,那么引发该事件的直接诱因到底是什么?准备赴美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还有很多,他们又该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基于滴滴案例,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韩洪灵联合博士研究生陈帅弟、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刘杰、浙江大学管理学院EMBA课程教授陈汉文(通讯作者)对其商业模式下所内隐的潜在数据伦理问题以及数据伦理、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基本关系进行初步研究。
在分析引发滴滴事件直接诱因的基础上,他们对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在数据安全监管领域所面临的挑战加以探讨,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本文首刊于《财会月刊》年第15期,原标题《数据伦理、国家安全与海外上市:基于滴滴的案例研究》。)
数据伦理、国家安全与海外上市
基于滴滴的案例研究
本文作者
韩洪灵(博士生导师),陈帅弟
刘杰(教授),陈汉文(博士生导师)
年6月30日,拥有海量数据、依托“大数据”赋能的滴滴出行1(简称“滴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NYSE:DIDI”,IPO发行定价为14美元,上市首日市值最高达亿美元。
年7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发布公告:“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这是我国自《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发布以来的首次公开审查行动。
年7月4日晚,网信办再次发布了关于下架“滴滴出行”App的通报3。年7月5日,对滴滴的审查掀起联动效应,网信办接连宣布对“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同样要求审查期间停止新用户注册4。年7月9日,网信办再次通报,要求“各网站、平台不得为‘滴滴出行’和‘滴滴企业版’等上述25款已在应用商店下架的App提供访问和下载服务”5。
可以预见,对滴滴等系列海外上市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将对我国企业数据伦理治理与数据安全监管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标志性的变革指向意义。
数据这一新兴生产要素在改变全球经济发展模式与重塑企业商业模式的同时,其使用过程中也逐步产生了新的系列伦理问题,即数据伦理问题(DataEthics)。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据伦理问题与数据安全风险。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正式颁布,并将于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数据安全法》()将与《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共同构成我国数据安全范畴下的法律框架。
此外,年3月,网信办秘书局、工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以及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对滴滴等系列海外上市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系列行动表明,一直以来所存在互联网企业的数据伦理问题将逐步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