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公告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近年来,“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血水圣灵”“观音法门”“全范围教会”“呼喊派”等邪教组织在我区一些地方秘密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打击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为庆祝建国7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经有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批准,年8月1日—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反邪教协会系统在全区开展群众举报邪教违法犯罪线索奖励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1.邪教组织非法聚众练功或秘密聚会的;
2.使用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3.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的;
4.在学校拉拢学生加入邪教组织,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5.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6.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非法插播广播电视的;
7.制作、利用印有邪教内容的人民币,宣扬邪教组织邪说的;
8.组织、利用邪教聚敛钱财的;
9.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
10.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11.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12.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13.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14.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16.邪教组织企图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17.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18.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19.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教义,如编发信息、拨打电话、利用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