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1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为促进《办法》顺利有效落实,真正发挥起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和网络消费者发布提醒书,提醒网络经营要规范合法,消费者网购需理性警惕。
●新业态新模式纳入监管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网络交易经营者要履行主体责任。
一是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办法》针对《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免予登记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确定了“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并要求平台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经营者是否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既在合理范围内提高了监管要求,也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在此,我们提醒网络交易经营者主动依法办理登记,自觉履行义务,提高自身商业信誉,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二是新业态新模式被纳入监管范围。《办法》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给予了充分回应,将当前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提供上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同时,对微商以及直播电商从业者在信息披露、交易信息保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落实主体责任。
三是要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办法》对平台报送义务进行了细化,明确平台应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于每年1月和7月进行报送。提示石家庄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时核验、报送数据信息,共同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
四是禁止平台强制“二选一”。《办法》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作出了针对性规范。主要申明禁止平台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
●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
市场监管局提醒经营者,重视消费者信息保护,坚持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办法》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细致设置了诸多专门条款,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防止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并列举了常见的违法行为,既警示经营者合法经营,也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要留心警惕。
规范商业性信息发送,《办法》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且发送时应当明示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立即停止发送,不得等换名义再次发生,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
此外,还要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办法》对常见的捆绑销售、多选择方式搭售、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监管局鼓励网络交易各方主体能够自觉深入学习,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权利,共同营造石家庄市安全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来源:石家庄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