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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4 1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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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闻客户端CoCo奶茶是江浙一带比较知名的奶茶店,最近,它的“无糖奶茶”上了侵权黑榜。

根据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的市场监管部门今天对外公布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对上海贤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奶茶门店多款“无糖”奶茶检测,总糖含量均在3.6g/g-6.1g/g之间,与宣称的“无糖”不符。根据上海市企业查询与天眼查共同显示,上海贤悦餐饮属茶饮品牌CoCo都可。这个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据悉,年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工作以来,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讨论制定签署《长三角地区共同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方案》,制定三年具体实施方案,明确11项重点任务和7项量化指标,并在去年8月份“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专项工作组会议上公开对外发布,将紧扣无理由退货承诺,充分发挥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作用,协同共建“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消费投诉举报协作机制。与此同时,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与两省一市工作机构携手制定了《长三角地区共同推进节假日投诉举报信息共享试行办法》,切实深化长三角消费诉求信息协同对接、共享应用,实现信息汇总发布“统一口径、统一时段、统一标识”。

今年“3.15”期间,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为打赢抗击疫情攻坚战,保护广大群众正当权益,采用网络直播等多种形式,共同深化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全力畅通公众诉求渠道,切实助力“加强长三角联防联控”。据统计,“3.15”期间,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共接到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投诉举报件(上海件、江苏件、浙江件、安徽件),占投诉举报总量比重11%,与疫情初期(春节假期)相比,占比下降63个百分点。主要反映口罩等价格质量问题以及旅游、客运等服务退订纠纷。疫情发生以来,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同、精准衔接、相互赋能,疫情联防联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复工复产精准有序推进,因疫情引发的消费纠纷和矛盾明显减少。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年三省一市将深化“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积极发挥牵头省市的统筹协调作用,全面落实《长三角地区共同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方案》。立足已有合作基础,在放心消费建设、无理由退货承诺、建立消费领域信用体系等11个领域进一步深化长三角地区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合作,深化完善满意消费评价体系,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大型商超、跨省连锁、厂方直营店推行长三角跨区域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到年底,全省发展家生产经营单位,加入“长三角企业无理由退货承诺联盟”,跨区域投诉举报消费纠纷处理率%,以放心消费单位“量变”催化消费环境“质变”。

此次发布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包括(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晶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报送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年7月13日,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潘女士的举报,反映其个人身份信息被上海晶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盗用,用于海淘奶粉的清关,致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额度受损。经查,当事人上海晶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公司网站联洋网从事跨境电商业务,潘女士为该网站注册用户,注册时曾留下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年6月4日,当事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潘女士个人信息用于他人海淘物品清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跨境消费便利性增加,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海淘”消费。根据相关政策,个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额和年度额度均有限值,超过额度将受到限制。“海淘”消费者往往不会未达到年度限额,本案中网络平台正是利用这一点,企图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使用消费者信息,盗用额度。广大消费者在跨境消费时,要谨慎留下个人重要信息,尽量选择可信度高、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跨境电商平台,遇到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贤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报送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奶茶门店现制现售并宣称“无糖”的多个奶茶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后送检。检验报告显示,送检产品的总糖含量均在3.6g/g-6.1g/g之间,与宣称的“无糖”不符。当事人未能真实全面地告知消费者饮品中的糖分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不另外加糖不等于无糖,声称无糖实则含糖的饮料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也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健康需求。本案中监管部门通过送检还原了商品的真实情况,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案部门在本案查处的同时,也指导相关经营者将“无糖”表述进行了妥善修正,规范了行业经营行为。

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口罩案(报送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年2月15日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相关线索,反映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丰华公路某公司内存在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该局会同公安部门连夜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用于对外销售的一次性口罩产品共计5个品类20余箱,所有产品均无合格证、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且当事人现场均无法提供相关合法购进凭证。同时,在该处还查获一个无证罐装酒精的地下窝点,现场贮存大量已分装完毕的无标识的消毒酒精共箱,约1万余瓶,用于罐装酒精的设备2台、用于罐装酒精的空瓶个、自制的使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的标签数箱。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后经执法人员排查,最终锁定向当事人提供货源的上游供应商尚某。2月24日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再次赴嘉定,抓获犯罪嫌疑人尚某,并在现场查获无中文标识的3M口罩余只。

当事人销售无合格证、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的产品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目前尚某已被公安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

在疫情当前的特殊时期,口罩和消毒酒精都是疫情防控的必需用品,关系到所有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影响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成效。疫情发生以来,执法部门持续有力地打击了涉及疫情关键性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个别不法分子仍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与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对此类违法行为坚决零容忍、严打击。

常熟市某房产经纪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报送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年7月11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局根据举报反映的情况,对常熟市某房产经纪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房产经纪公司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常熟地区各个楼盘的业主信息共计条,并利用“Yeastar”系统从年5月9日至年7月6日共呼叫了77个上述信息中的电话号码。

该公司在年3月28日已经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被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处以10万元罚款,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又再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当事人违法收集的信息几乎涵盖常熟市全市范围内各个在建和建成小区的业主的个人信息,达到64余万条,数量大,范围广;二是当事人通过智能电话外呼系统进行拨号推销,可以最大程度的利用上述消费者信息,高效达到其商业目的。常熟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对此类型案件的查处,既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不受侵害,又维护了市场经济有序、健康、良性发展。

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非医用防护服冒充医用防护服案(报送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年2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举报,称其购买并捐赠给浙江、医院的医用防护服存在质量问题,随即对该批防护服供销渠道展开调查,并对防护服抽样检验。经查,举报人有向浙江、医院捐赠防护服的意向,向涉案当事人戴某求购医用防护服后,戴某从常某处购入件畜牧业用防护服(购入价元/件,货值00元),并伪造了正规医用防护服出厂检验报告,将该批畜牧业防护服宣称为医用防护服出售给举报人(销售价元/件,总额元,获利元),医院使用。因戴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现已侦查终结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

点评:

此案发生在疫情防控紧要关头,举报人购入的防护服都是捐赠于浙江、医院使用,如果一线医护人员使用该批不合格防护服,存在极大的暴露在新冠病毒下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案件调查初期,及时邀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召开了案件三方联席会议,就检测依据、案件定性、两法衔接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磋商,为案件调查、侦破、提诉开辟快速通道,24小时基本查清违法事实、3天内侦查完结,5天完成审查起诉。此案的成功查办,既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又及时追回了不合格防护服,防止对一线医护人员造成危害。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利用虚假“有奖销售”侵犯消费者权益案(报送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年6月12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反映当事人利用员工口头宣传在淮安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的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至当事人的柜台处参与抽奖。当事人使用的抽奖劵为刮开式,抽奖结果为“谢谢惠顾”、“0”两种。消费者可凭抽奖结果为“0”的抽奖劵,以低于标价0元的价格,购买当事人店内的任意珠宝首饰。

经调查,当事人因利用虚假的“有奖销售”侵犯消费者权益被我局依法查获,截止案发,当事人利用上述方式共计售出珠宝首饰14件,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有奖销售”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其低成本商品,以谋取利益,其情节较重。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罚款元;2、没收违法所得元。

点评:

不法商家往往会利用消费者“占便宜”的心理,通过一系列的暗箱操作、心理暗示等,让消费者一步步掉进消费陷井,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时,要冷静分析,查看商家有无公示抽奖规则,查验商家的抽奖方式是否真实具有随机性。在消费时要及时索要购物凭证,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相关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宁波奉化查处“早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年糕案(报送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年5月28日,宁波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奉化某年糕厂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原料仓库中发现有30袋已拆封并使用完的脱氢乙酸钠包装袋,15袋未拆封的脱氢乙酸钠包装袋,在成品仓库中发现大量标称生产日期分别为年5月29日和年6月3日“早产”的水磨年糕。

经查,年3月,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水磨年糕进行抽检,发现其在年糕工艺流程的大米浸水环节中添加脱氢乙酸钠,当事人已生产制成真空包装年糕袋。5月28日该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成品仓库内发现分别标注“0529”和“0603”生产日期的水磨年糕共计袋,经检测,发现存在添加脱氢乙酸钠,年糕货值元,其中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年糕货值元。

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该年糕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50.1万元的罚款。

点评:

本案中的生产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严重的隐患,危害巨大。食品安全事关生命安危,必须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从严监管,从重处罚。

绍兴越城查处14吨伪劣“五常大米”案(报送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年3月18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绍兴袍江某仓库内发现大量印有“五常大米稻花香”等字样的各种包装袋、加工设备、已包装好的大米、已装好未封口的大米以及过期大米等物品。该局对现场约45吨“可疑大米”、几千余只包装袋、十余台机器等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仓库内及销售单位共18批次大米进行抽检。

经查,当事人绍兴市某粮食公司,从黑龙江农户收购稻谷,委托五常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加工成大米包装出厂,但当事人不具备生产、分装大米的资质。年5月至年3月期间,自行购进碾米粉碎组合机、日期打码机、枪式封包机、分装机等设备及多款包装袋,雇佣他人将发暗发黄的米打磨后和新米1:1进行混合重新包装成2.5kg五常大米稻花香以及1kg五常大米稻花香,灌装成小包装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共计涉案大米14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一条规定,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大米以及生产经营设备,并处以65万元的罚款。

点评:

五常大米的独特品质赢得了全国消费者的青睐,享誉全国。本案中经营者不但没有依法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而且在生产过程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利用五常大米的良好品质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这里我们提醒消费者购买五常大米时要认清“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统一标志,谨防上当。

金华查获涉案0万有毒有害的“悍马糖”案(报送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年2月底,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发现有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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