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大学毕业刚刚步入社会,在投递了若干份简历后,顺利入职一家金融投资公司。然而,4个月后,公司因为涉嫌诈骗被查封,小安也因为是公司的员工被抓捕,现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小安觉得自己作为一名员工被抓捕非常冤枉,那么小安到底应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小安从小乖巧懂事,按照父母的希望考上一所不错的大学,临近毕业,父母开始操心起她的工作,小安也想找尽快一份工作回报父母的期望。
在经过几个公司的面试后,小安入职了一家金融投资公司行政部门,经过培训后小安正式上岗,公司以公司规模小为借口,要求她们完成日常的主要工作后,打电话和发送短信给潜在客户,并许诺成单后会有相应奖励。
工作一段时间后小安总觉得心中隐隐不安,在跟自己的主管汇报工作时小安讲述了自己的不安,主管却说,你只是个员工,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行,业务是公司的,不会让员工承担责任。在主管的安慰下小安打消了辞职的念头。
入职4个月后的一天,小安和同事们正在如同往常一样忙碌工作,突然公司大门被打开,冲进来一群警察,在惊惶之中,小安和同事们一起被带进了派出所。
小安和一众同事被刑事拘留。
小安和家人都觉得非常不解也非常委屈,自己只是个员工,客户的资金都进了公司的账户,而且自己只是按照公司的要求打电话、发短信,并没有直接接触客户也没有收到客户汇入的资金,怎么就成了诈骗呢?
一、公司业务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业务员明知是集资诈骗行为,仍然参与其中,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投资公司涉嫌的犯罪通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这两个罪名通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骨干管理层及业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所得提成属于违法所得要依法收缴退还受害人。
二、不是业务员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小安这样只打打电话,发发短信的公司普通员工,可能并不认为自己参与了诈骗活动,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真是这样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小安虽然不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层,也不是骨干业务员,但她打电话发短信的行为是为公司的违法犯罪发布信息,所以根据有关规定也要被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