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权颁布《刑法》的历史不足四十年,
中国历史传说最早的刑法《禹刑》的历史也超不过四千年,
而人类的历史大约二三百万年。
也就是说,人类诞生以来的大约99.97%的时间里是没有《刑法》的。
说这些,是想提醒我自己:
1.在标榜自己是“法律人”的时候要明白,我首先是“人”,其次才能去突出自己“法律人”的特殊属性。
2.在法律诞生之前的漫长历史中,人类其实已经存在了很多沁入骨髓的关于公平、因果、对等的观念和认识。这些观念和认识强大到什么程度呢?就是无需任何刻意的道德教化或法制教育,无论贫富、无论受教育水平高低,似乎人人都能接受一些大致相似的是非心。这些东西如果非得给它找个名词,我认为可以叫“世道”。
3.法律的规定、学说、理论和观点原本是脱胎于这个“世道”,但是它发展到某个“奇点”,由于享有解释权的精英们先天所具备的智商优越感,不经意间似乎不再在意“世道”的束缚,具备了自我进化能力,展现出了很多让普通智商的老百姓无法理解和接受的理论来。
4.这时候,我作为一个“法律人”,有必要检讨我作出的任何有违世道、与人类普遍情感大相刺谬、明显悖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的推演,是否符合“体察世道、揆情度理”的要求。如果不是,是不是到了清算我们所受的教育、清算我们执行的惯例、甚至清算我们现行的法律的时候?
“昆山街头砍人案”成为了今天与法律有关系的最热新闻。(详情自行搜索)
简要案情:文身男刘某前科累累、横行霸道。驾驶宝马强入自行车道并与在自行车道上骑电动车的于某发生口角。刘某倚仗人多势众(四比一)对于某进行殴打,于某并未还手。刘某仍觉不解气,从驾驶座抄出半米多长的砍刀对于某连砍数刀。熟料,刘某刀法生疏,脱手落地,被于某捡起,追砍刘某数刀,刘某挂掉……
两分多钟的视频,让所有吃瓜群众不靠文字靠图像看到了这令人发指的镜头。群众们的观后感惊人的一致,网络舆情一边倒地认为纹身男活该,于某无罪。
当然,展示我们法律人与众不同,哦不,是智商超群的时候到了。
观点无非是,刀落,人已挨砍,并已开始逃窜,所以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并且结束,而且不具备对于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害,这时候刘某的砍杀行为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了。
Good!教材学的不错,鼓鼓掌。可是,你不觉得哪里不对吗?
坏人对好人的侵害自然会选择他认为最有胜算的时机,但好人对坏人的反击你却要求他仔细拿捏恰当的时机。
他拿起刀要捅我,我不能干他,因为我怕事后无法证明他拿那个刀就是准备捅我(不法侵害没发生)。他拿刀捅完了我,我仍然不能干他,因为不法侵害已结束。只有他的刀尖已经扎向了我的胸膛,我才能妥妥地干他,否则,我都要冒着成为罪犯的风险。可是请问,这时候我还能干得了他吗?
中国人都知道“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这十六个字吧?坏人当然最懂,因为“侵害”是他们的“职业”,而好人不是,好人可能一辈子只迫不得已侵害他人一次。
请问书生,他的刀都掉了,他能不知道“敌进我退”吗?连这都不知道,还怎么混古惑仔?但是,他逃窜,就意味着不法侵害结束了吗?
战争,从来是动态的,“战术上的退却是为了战略上大踏步的前进”。双方仍然在同一个空间,坏人拥有人数的绝对优势,存在打开车门轰大油门撞向于某的巨大可能,拥有抄起其他东西四个人同时砸向于某的可能……
最重要的,是他上次回车里抄出来的是刀,如果于某稍加懈怠,刘某打开后备箱抄出的是枪怎么办?或者即便不是枪,后备箱里抄出四把同样的刀,他们卷土重来,于某还有命看到明天的太阳吗?
这个时候,我们法律却要强人所难,让于某站在那里等待,确认对方再次组织起更大规模、更高强度的不法侵害,才能使用他从对方手里夺来的这把刀。请问书生,换成你在现场,你会吗?
还有一种观点,说于某就应该撒腿跑。嗯,说的不错。不过请问是用腿跑还是骑电动车跑?请问哪个能跑得过宝马车?我隔着一千多公里看监控都能看出来那就是个黑社会,昆山有多大?就算跑得了今晚,明天开始于某还有安全可言吗?
永远不要站着说话不腰疼,既愚蠢又操蛋。
反正换成我,当时我只会“宜将剩勇追穷寇”,彻底断了的这孙子纠集一帮混混明天上我女儿学校门口的可能性……
我们这些年关于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问题已经严重到了让普通人理解不了的程度。是时候让我们这些法律人回归到普通人的层面说人话、办人事儿。
这个案子我想接,如果于某家属能看到这篇文章,请主动联系我。我承诺一块钱律师费代理此案。我想用我很不高深的法学素养为于某辩护,我坚定地认为,这就是一个正当防卫。
最后,还想再说两句。
人类的历史二三百万年足够长了,可比起46亿年的地球和亿年的宇宙来,只是一瞬。
研究宇宙以及物质牛顿第三定律告诉我们,当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时,彼此施加于对方的力,其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有作用力就有同样的反作用力。
所有的宗教、哲学,都指向一个真理,万事皆有因果。古代没有那么复杂的法律学说,但就“杀人偿命”四个字就指导了中国古代刑罚数千年。
这一切其实都指向一个观点:“你对人家做了什么,你就应当得到什么样的反馈。”
鄙人以为,公权力的救济既不及时也不高效,应该容许和鼓励强度、内容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当的自力救济行为。这样既能帮助受害者及时得到救济,又能遏制不法侵害的肆意妄为,还能节省公权力的资源,何乐而不为。
那么具体什么叫“强度和内容与不法侵害相当”呢?
其实很简单,当你率先向无过错方挥舞拳头,那么你就活该被对方的拳头打,至于打多少拳?几拳打轻伤、几拳打重伤或死亡,那就是你的造化了。所有以拳头的形式反作用回来的力,都不应超出你的预见范围。
当你率先向无过错方抡起大砍刀,你就活该被对方砍回来。砍刀可能砍死人,这是傻子都应当能预见到的,那么你自然应当承受被屠刀砍死的后果。而且,不应该把你称为“受害者”,因为你不配。
对,没错,这叫活该。
vafist_sceen__time=(+newDate());if(""==1});}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