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成瘾症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合阳县司法局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TUhjnbcbe - 2023/1/12 0:33:00

年10月至11月,赵某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办理的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华夏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各1张提供给上家转账使用,并未转账提供刷脸身份验证,从中非法获利余元,涉案银行卡共计转账余万元,其中网络诈骗资金余万元。案发后,赵某家属已代为退出非法获利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系坦白,案发后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作者:张海蓉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1
查看完整版本: 合阳县司法局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