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三个新型网络犯罪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年前三个季度全国起诉帮信罪7.9万余人,同比上升21.3倍;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年1月1日至11月15日人民法院审结帮信案件4.7万余件。
司法实践中,帮信罪的适用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比如主观明知的范围,情节严重,帮信犯罪认定标准,司法适用误区等。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本文对相应问题进行了整理,以供学习和办案之用。
一、关于主观“明知”问题
明知,是故意犯罪的主观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活动犯罪。通说观点认为,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类型,无论是电信诈骗,网络*博,还是网络色情,网络洗钱,只要具有概括认识即可。概括知道,一般应当认为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有理由认为对方是在实施信息网络活动犯罪,至于具体实施何种犯罪并不清楚。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采推定规则,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罪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不一定通过专门文书进行告知,甚至未必采用书面告知方式,特别是遇到紧急事件时,监管部门往往通过即时通讯群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告知,只要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告知即可,故未限定告知方式。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应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担负相关的管理职责,但现实中服务商不可能对所有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管理。如网站托管服务商一般只负责网站软硬件环境的建设和维护,对网站内容不予管理,故不能要求服务商主动发现全部违法犯罪行为,但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例如,网站托管服务商在接到举报某服务对象托管的网站为淫秽色情网站后,仍不依法采取关停、删除、报案等措施,继续为该网站提供服务的,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一般的支付活动中收取1.5%的费用,而在有的*博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超过10%的费用。从这一收费明显异常情况,可以看出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服务对象从事犯罪活动实际上是“心知肚明”的,故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实践中,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细化,滋生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如替人开卡,取钱车手,贩卖“多卡合一”(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