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检刑刑不诉〔〕1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赚取广告费而帮助他人发布*博、诈骗类广告,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持或者帮助,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来定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持或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需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陈某某发布的广告导致一名被害人被骗元,未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不足以证实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这里的广告推广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做广告、拉客户。另一种情况是为他人设立的犯罪网站拉广告客户,帮助该犯罪网站获得广告收入,以支持犯罪网站的运营。打击此类行为,有利于切断犯罪网站收入来源。
从实践的情况看,网络犯罪大多是为了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网络犯罪行为人要最终获得犯罪收益,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支付等各种网络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以完成收款、转账、取现等活动。实践中甚至有一些人员,专门为网络诈骗集团提供收付款、转账、结算、现金提取服务等帮助。这一规定有利于切断网络犯罪的资金流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以明知他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前提。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王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川刑初号)
年1月,被告人王明以成都未来明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互联网开办“发卡啦自动发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