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记者王畅彤)本周是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有关网络安全,我们一般更多地想到的是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其实,确保网络安全也是保护公民个人的网络权益。10月12日,“晚报融媒·帮您办”记者邀请周茹律师为大家解读《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给个人信息加把锁
记者:从《网络安全法》的具体内容看,对于公民个人网络权益的保护明显加强,这体现在哪些方面。
周茹:《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个人信息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在《网络安全法》出台后我国各行各业在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公民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生活中一些不经意的小事都有可能涉及到国家网络安全。
贩卖50条个人信息可入罪
记者:生活中,需要我们登记个人资料的情况越来越多,几乎涉及到人们衣食住行方方面面,可就是有一些不法分子隐藏在暗中,套取公民个人信息,谋取利益。对此,法律有什么规定呢?
周茹:给大家举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老王经营着一家便利店,有一个网络公司找到他,向他购买全部会员顾客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老王想都没想就以1条信息5元的价格卖出,几个月后,一名顾客遭遇网贷诈骗,损失数万元,后知后觉的老王这才发现自己酿成大错,最终法院依法要求老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正式通过后,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高法、最高检作出了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外,行踪轨迹等也纳入这一范畴。
此外,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上交友和注册的注意事项
记者:现在使用各类社交软件进行网络交友非常常见,那么在与网友交流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周茹:有这样一个案例,小张是某大学硕士研究生,他通过QQ结识了一名网友,该网友对其参与的一项工程很感兴趣,愿意花钱购买他手上的研究资料,小张产生怀疑并报警,随后才发现这名网友是境外人员,企图非法获取一项重点工程核心数据,图谋不轨。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网络交友中疏于防范,既有可能在不经意间泄露个人、工作等信息,也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由此产生的信息、财产、甚至生命侵害时有发生。
作为普通公民,在网上交友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网上注册内容时不要填写个人私密信息,尽可能少地暴露自己的用户信息;尽量远离社交平台涉及的互动类活动,很多社交平台,会要求或是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实质上却获取了大量的用户信息,遇到那些奔着个人隐私信息去的没有实质性意义的活动,建议能不参与就不要参与;定期安装或者更新病*防护软件,不管是计算机还是智能手机,用户经常面临不小心点击一个链接或是下载了一个文件,就被不法分子攻破个人账户信息的情况,安装防病*软件进行病*防护和病*查杀,是设备使用时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