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据甘肃工人报消息,年轻女孩姚莉莉(化名)应聘一家电子公司的网络主播,面试时按公司要求试播了1.5个小时。在此过程中试穿了公司销售的12款衣服。之后,姚莉莉并未到电子公司上班,却发现公司仍将她当天的试播录像置于网店进行宣传使用。姚莉莉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向其赔偿精神损失费1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电子公司向姚莉莉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元。姚莉莉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电子公司将有姚莉莉参与的直播录像反复使用,放置在店铺网站上供潜在消费者点播,用于宣传其产品,侵犯了姚莉莉的肖像权。关于赔礼道歉的形式和时间,姚莉莉因未能提供电子公司网店使用直播视频的影响力及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书面道歉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南京市中院根据电子公司使用姚莉莉直播录像的时间、直播人员的工资水平以及她的劳务贡献、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认定公司赔偿损失元。法院同时认为,电子公司虽侵犯了姚莉莉的肖像权,但并未宣扬其个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其人格,并不会损害其名誉,因此,姚莉莉上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南京中院二审判决电子公司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由于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侵犯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那么,电子公司究竟是否有资格使用姚莉莉的肖像,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呢?
南京中院法官沈廉表示,本案中,姚莉莉应聘电子公司网络主播并试播,应视为她同意公司在试播时段使用其肖像。而公司在未录用姚莉莉的情形下,将有她参与的直播录像反复使用,放置在网店内供潜在消费者点播,用于宣传其产品,则已超出了姚莉莉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范围,故可以认定公司该行为侵犯了姚莉莉的肖像权。
沈廉介绍,姚莉莉未举证证明她因为肖像权被侵犯而遭受的具体损失,且直播时有3名主播,难以确定电子公司因使用姚莉莉肖像而获取的利益,双方就赔偿数额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南京市中院查明电子公司网络主播的工资为4小时元,姚莉莉参与直播时间为1.5小时,综合电子公司在淘宝店铺实际使用直播录像47天,以及电子公司如合法使用姚莉莉肖像需支付报酬数额等情形,二审法院调整电子公司赔偿姚莉莉经济损失为元。(万承源)
责任编辑: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