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污染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持续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近日,永州市印发《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实施方案》及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永州市公安局三部门联合下文《关于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该《通告》于今年7月11日正式施行。
《通告》规定,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察院、公安局进行举报。
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执法支队
年7月14日
附件:《关于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一、举报内容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非法排污的;
(四)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五)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
(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九)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十)其他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电话、书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线索。
(一)*务服务便民;
(二)公安机关举报;
(三)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