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其社交场域特征、成员身份和社会关系纽带等均呈现新特点,也带来社会信任和多重身份等问题。加快构建适用于网络空间的伦理和社会治理体系,通过法律和技术营造更健康安全的社会生活空间,是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网络空间促生社会关系新纽带
在哈贝马斯交往理论框架中,公共领域从私人领域中生发,沿社会关系延伸。公共领域是“一种理性交互交往的空间”,具有“独立且中介”的地位。但这种诠释在网络社交领域遇到挑战,因为正如曼纽尔·卡斯特所认为的,“网络社会既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也是一种新的社会模式”。在互联网社会中,社交领域呈现出“既公又私”同时又“既非公也非私”的特征。
这种特征对社会生活空间的影响是多维度的。一方面,公众在社交平台上表达意见,维护法律尊严、社会秩序及道德良俗,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正向力量。另一方面,在网络空间因阶段性事项而通过智能设备实时相连的成员,是流动的、不确定的且存在认知差异和文化差异,易在缺少信任与同理心的网络空间做出非理性行为,甚至可能将负面影响传递至现实社会。
在这样的背景下,界定成员身份与影响力的标准发生了变化。诸如性别、民族、籍贯、家庭、职业、职务等较稳定的标签,因生活空间的物理阻隔等原因,使人们形成边界相对清晰的社群,而社交行为多在社群内发生。但网络空间中的成员界定和社群划分,通常依据兴趣、价值观、收入、消费力,或就某话题表达的态度等。韦伯提出的衡量社会成员地位的三个维度指标——财富、权力和声望,在传统社会中难以量化计算;而网络空间衡量成员地位的指标通常只有一个——流量,可以依据用户数、浏览量、点赞数及转发数等实时计算出精确值。流量在一定程度上正影响着传统身份标签的有效性,一个网络节点的流量值表征着它在网络空间的位置,意味着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会从网络空间延伸到现实生活空间,一定程度上可改变信息传播渠道或财富流向。当然,在成员地位始终快速变动的网络空间,影响力往往也意味着更大概率的不可测因素诱发的“翻车”风险。
哈贝马斯指出交往行动是相互作用的,关乎自我发展。在此基础上,阿伦特进一步提出,公域以*治生活为主,而私域则以家庭生活为主,关乎生命的存续,其本质是个体生存空间、私密性以及亲密关系的建构。在传统社会中,社交关系的纽带从最早的初级群体的血缘、地缘,向次级群体的业缘和契约关系转化。但在互联网时代,家庭、家族、亲戚及同事关系纽带的重要性均呈下降趋势,社会关系有了新的纽带。人们更愿意在网上建立与他人的联结,与网络空间同一“圈”“组”“社群”或“平台”中的陌生成员沟通交流,彼此交流情感、讨论话题、共享隐私。麻省理工学院教授雪莉·特克历时15年分析了多个大型网络社交平台后发现“后家庭式家庭”现象:家庭成员都孤独地通过各自的数字社交设备,生活在千里之外的信任和近在咫尺的不信任中。各类社交平台变成超级规模的多人协作实时同步系统,人人争相与陌生人分享自己的生活之秘和他人的当下之秘,随时向没有私密关系的人展示私密生活。内心的价值观、情感等隐私也成为个体自愿、主动向公共空间展示的内容,尽管这意味着把自己置于某种危险之中。
加强互联网社交空间治理
总而言之,互联网社交在多方面重塑了社会生活空间。在互联网兴起初期,相关研究认为,基于互联网生成的社会关系因缺乏制度和规则的制约,分享私密的后果往往是安全与信任关系缺失,以及因这种缺失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这一理论渊源可追溯至密尔,他认为,个人自主、隐私与自我发展,是人类发展及道德生活发展的最根本的要素。心理学研究也发现,人类大脑机制有三种调节系统:警报系统(对外界的恐惧与警惕)、激励系统(社会参与、成就感与价值感)和归属系统(亲密与信任关系)。人类大脑机制经历漫长的进化,形成这三种调节系统的动态平衡,是构成人们心理和行为的基础,人们以此应对外部风险、实现身心发展、感受生存价值。而在网络空间中,成员彼此没有亲密关系或权利义务,匿名、差异化和冲突化情境进一步挤压了建立亲密信任关系的可能。虽然一些成员主动将私密信息彻底展示出来,但尊重、友谊与信任始终是网络空间最稀缺的社交品质。当安全信任关系缺失时,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归属系统”将难以建构存续,也无法平衡另外两个系统,由此产生各类问题:因自我认知和归因模式不当而产生社会认知偏差,因社交空间文化多元和价值多元而增加社会分歧,因心理投射放大现实问题导致偏见、焦虑、愤怒或孤独感等。
伴随社会成员对网络社会逐渐适应,网络社会治理与研究也得到进一步发展。面对互联网对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影响,无论是个体还是社会,都在不断调整应对策略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为促进网络空间与社会生活空间的良性互动,应在以下两方面继续推进治理。
一是加快构建适用于互联网社交空间的社会伦理和治理体系。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提出,人最安全、最本质的存在是在时间中、在历史中的当下存在。在此意义上,当互联网以加速度与现实世界融合甚至重合时,那些不通过互联网传递任何信息的人是“不存在”的,而活跃在网上的人却可能同时以多个身份存在。互联网构成的元宇宙与人类栖居的宇宙有相同点:永远在动态变化,没有边缘、没有中心且持续膨胀。但二者又有本质区别,人类世界的成员有新陈代谢、生老病死,而元宇宙中的成员不但“永生”,而且是不同时空中多个自我“共生”的。这些现象在不同于传统的新型社会关系纽带叠加下,诱发当下特有的社会问题:单一本体与多重身份的冲突,虚拟与真实的差异,负向情绪的聚集蔓延,虚拟空间对现实空间的强力动员和干预,等等。因此,针对网络空间的社会伦理和治理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
二是以法律和技术调适数字身份和现实身份的关系。互联网是技术产物,是新型的生产工具;网络空间则是社会产物,是人们数字身份的生活空间。云计算持续收集着人们的海量数字信息,把现实空间人们的社会活动更丰富多元地投射到网络空间。今后应从法律和技术方面入手,规范和引导互联网社交平台重视用户“社会人”的属性,把保护用户隐私而非单纯的技术应用作为其核心服务内容。比如,对数字信息添加密钥,在发布时即设置“遗忘权”选项,达到“失效期”即自动销毁。“遗忘”不是抹杀我们在社交空间中的数字生命,而是赋予网络世界“仿生”特质,让数字生命也有生长、发展、消亡期,以便更好地界定网络空间的场域边界,平衡人们的数字身份和现实身份,建设更完整、更安全、内涵更丰富的社会生活空间。
(本文系河北省社会发展研究课题“新时代自媒体与社会变迁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中山大学心理学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凤丽司琪